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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民法典]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
第六百二十二条:【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】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,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,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,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。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,应当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。
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等于质保期吗
2022-02-11次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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